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8)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8)[2011-03-26 23:33:45]
ily: ''; mso-hansi-font-family: ''; mso-bidi-font-size: 9.0pt">(三)雨篷、挑檐、阳台、招牌等外墙设施,当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3米时,不得超越建筑红线;当净空高度大于、等于3米时,可超越建筑红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第六章 绿地控制
第四十一条 (绿地率指标)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指标。其中,旧城改造区绿地率不低于25%,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四十二条 (集中绿地)建设用地内应有集中绿地,集中绿地不得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 第四十三条 (水体周围绿带)建设用地内按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按设计控制水位线算起,应留出不小于5米宽的绿带。 第四十四条 (屋顶平台绿化)屋顶、平台绿化属建(构)筑物附属绿化,不计入绿地率。 第四十五条 (绿地禁建区与控建区)城市绿地禁建区内,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但经许可的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除外。 绿地控建区内,只能以低层建筑为主,绿地率不得低于60%,建筑密度不得高于20%。
第七章 特殊用地
第四十六条 (特殊地区)本章所称的特殊用地,指在土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用地。在这些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其保护性规划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净空保护地区)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城市天际轮廓线保护)应按《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关规定,对城市天际轮廓线予以保护。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影响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家评审会评审。 第四十九条 (传统街区和历史保护片区)城市传统街区应加以保护,其街巷和民居不宜大拆大建,而应维护街巷的传统格局和建筑风貌,对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应重点保护。 历史保护片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址及有影响的近、现代建筑应按《文物保护法》及《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五十条 (文物及重要建筑环境保护)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离,均应符合保护规划或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地质灾害禁建区和慎建区)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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