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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方不按合同标准规范与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质量检验与试验,应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承担返工处理的一切有关费用和工期损失责任。监理单位未能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认真、严格地对承包方的混凝土施工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控制,使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得不到严格的、及时的控制和发现,以致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属于严重失误,监理单位应承担不可推卸的间接责任,并应按合同的约定课以罚金。
4.业主向承包商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水泥,导致出现严重的混凝土质量问题,业主应承担其质量责任,承担质量处理的一切费用并给承包商延长工期。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都按规定对水泥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了抽样检验和试验,不承担质量责任。
[背景资料]
某工程项目分为三个相对独立的标段,业主组织了招标并分别和三家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价分别为3 652万元、3 225万元和2 733万元。合同工期分别为30个月、20个月和24个月。根据第三标段的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内的打桩工程由施工单位分包给专业基础工程公司施工。工程项目施工前,业主委托一家监理公司承担施工监理任务。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本项目合同结构的特点,组建了监理组织机构,绘制了业主、监理、被监理单位三方关系示意图(如图1-8所示),并且列出了各类人员的基本职责如下: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及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3)负责主持监理机构日常工作;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有关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指令;
(6)检查承包单位投入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与运行情况,做好检查记录;
(7)负责有关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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