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少于7米。
(三)当基地界外为规划道路、河道、绿化、高压走廊时,建筑与基地边界的间距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四)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时,须与相邻地块产权人签订协议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有关规范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
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视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视距三角形的后退,宽路窄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窄路控制(窄路的宽度为26米及以下),宽路与宽路相交的交叉口按较宽路控制,具体按表2执行。
表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表
道路红线宽度d(米) |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高层建筑 |
多层建筑或裙房 |
高层退交叉口 |
多层建筑或裙房退交叉口 |
12≤d≤26 |
8 |
5 |
9 |
8 |
26 |
8 |
6 |
10 |
8 |
40≤d≤50 |
10 |
7 |
14 |
10 |
d>50 |
12 |
8 |
16 |
12 |
第二十二条 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及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建设工程,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2规定外,最小不小于15米,并应留足地面停车泊位和回车场地。
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执行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四条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外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五条 沿高速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沿铁路干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不得小于15米;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高于3米。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退让城市绿线、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且最小距离不得少于3米。
第二十七条 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
(一)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外两侧不小于30米;
(二)国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20米;
(三)省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5米;
(四)县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0米;
(五)乡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5米。
第二十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二)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米
110千伏 4米
220千伏 5米
500千伏 8.5米
第二十九条 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
(二)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
(三)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三十条 建筑物后退各类边线,以建筑物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或基地边界留出的空地用于绿化及敷设工程管线,不得建造建筑物。地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基地边界大于等于5米时,允许阳台、台阶、雨蓬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6的范围内安排。
第三十一条 地下建(构)筑物、围墙的退界距离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地下建(构)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少于5米。
(二)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
围墙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
第五章 建筑高度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规范外,还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净空高度。
第三十四条 在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周围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山体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应地段的详细规划的高度控制要求。若详细规划未明确具体地块的高度控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根据山体高度合理确定建筑物控制高度,山体上部1/3宜在城市主要视点的可视范围内。
第六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三十六条 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应按照《台州城市绿线规划》进行规划、建设。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符合表3。
表3 台州市区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
项目类别 |
绿地率指标(不低于) |
新建居住区(住宅) |
30% |
商业网点 |
20% |
工业企业、仓库、港区、车站 |
20% |
容易产生污染的企业 |
30% |
商住楼、商办 |
25% |
写字楼、宾馆、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 |
35% |
市区主干道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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