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有明确规定,但较难执行的
51、设置在民用建筑地下一层的锅炉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 ,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每台热水炉的额定出力不超过2.8MW,额定出水温度不超过95℃。
⑵、蒸汽锅炉房的总蒸发量不超过20t/h,热水锅炉的额定出力不超过14MW。
⑶、直燃型冷热水机组可设于地下二层,其容量参照热水锅炉配置。
⑷、锅炉房的设置位置,其墙体、楼板耐火等级以及泄爆面积均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⑸、锅炉间、油泵间、日用油箱间均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及机械通风系统。
⑹、储油罐及所有油管道必须有可靠的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欧姆。
52、对体量较大建筑所需要的丙类液体埋地储罐可在建筑不同侧设置,但每侧储量不得超过15m3,总储量不得超过30m3。
53、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当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前室内可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
1、 竖井每层封堵。
⑵、检修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54、变压器室可设置在多层建筑的地下一层,但其消防设计应按《高规》相关要求执行。
55、在符合楼梯间的各项疏散安全要求的区域内,楼梯间的位置可以改变。
56、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在底层可形成扩大的前室。
57、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内设置室内消火栓有困难时,可采用下述方法:
⑴、室内消火栓移设于建筑外墙上。
⑵、采用增设室外消火栓的方法来弥补。